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1998〕4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
4、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208号)。非住宅、普通住宅商品房(含自建房)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县城从每平方米1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从每平方米13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90元,大城市从每平方米15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105元。经济适用房(含安居房)免收。
本通知自1998年7月25日起执行,过去我省制定的收费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8年7月8日